食物與健康

健康飲食

星期五, 25 2月 2022 12:01

已故知名科學家居禮夫人曾說:「Nothing in life is to be feared. It is only to be...

病人的權益與責任

病人的權 益

知 情 權

  1. 病 人 有 權 預 先 知 道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資 料 。
  2. 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情 、 所 患 何 病 、 需 接 受 的 檢 驗 、 治 療 方 法 及 成 效 等 。
  3. 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處 方 葯 物 的 名 稱 、 劑 量 、 服 用 方 法 、 效 用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。
  4. 病 人 有 權 在 進 行 任 何 檢 驗 或 治 療 程 序 前 , 知 道 其 目 的 、 危 險 程 度 及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。
  5. 病 人 有 權 獲 得 有 關 自 己 病 況 的 資 料 。 病 人 可 向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生 申 請 索 取 醫 療 報 告 或 醫 療 記 錄 副 本 。 有 關 方 面 可 能 會 收 取 所 需 費 用 , 病 人 應 預 先 詢 問 清 楚 。

決 定 權

  1. 病 人 有 權 徵 詢 不 同 醫 生 的 意 見 , 才 決 定 接 受 那 一 種 診 治 方 法 。
  2. 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。 若 病 人 拒 絕 接 受 醫 生 的 建 議 , 應 清 楚 明 瞭 其 決 定 的 後 果 , 亦 應 對 自 己 的 決 定 負 責 。
  3. 病 人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醫 學 研 究 計 劃 。

保 密 權

病 人 在 診 治 過 程 中 透 露 的 所 有 資 料 , 醫 護 人 員 都 應 予 以 保 密 , 未 經 病 者 同 意 , 不 會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。 不 過 , 醫 生 會 將 病 人 資 料 透 露 予 其 他 參 與 治 療 的 醫 護 人 員 , 以 協 助 治 理 病 者 。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, 若 醫 生 懷 疑 病 人 涉 及 非 法 活 動 或 罪 行 , 亦 可 將 病 人 資 料 向 有 關 當 局 透 露 。

申 訴 權

病 人 應 了 解 及 行 使 自 己 的 知 情 權 , 並 與 醫 護 人 員 保 持 溝 通 , 以 便 了 解 病 情 及 治 療 經 過 ,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。 假 如 病 人 最 後 仍 有 不 滿 , 可 以 作 出 投 訴 。
除 了 以 上 的 權 益 , 病 人 的 尊 嚴 、 文 化 及 宗 教 信 仰 應 受 到 尊 重 。

病人的責 任

  1. 病 人 應 向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自 己 病 況 、 過 往 病 歷 及 其 他 有 關 情 況 的 真 實 資 料 。
  2. 對 於 經 雙 方 同 意 的 醫 治 計 劃 及 程 序 , 病 人 應 與 醫 護 人 員 合 作 。
  3. 病 人 不 應 要 求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不 實 的 病 歷 資 料 、 病 假 證 明 書 、 收 據 或 醫 療 報 告 等 。
  4. 病 人 有 責 任 向 提 供 服 務 的 醫 生 或 醫 療 機 構 繳 交 所 需 合 理 費 用 。
  5. 病 人 應 遵 守 醫 院 或 診 所 所 訂 的 規 則 , 尊 重 醫 護 人 員 及 其 他 病 人 的 權 利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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