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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蟲夏草菌絲體未標示 最高罰三百萬

 
健康醫療網/記者郭庚儒報導 2014/03/03

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,含冬蟲夏草菌絲體的產品,必須於外包裝完整標示為「冬蟲夏草菌絲體」,不得僅標示「冬蟲夏草」,以免誤導消費者。違者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,規定於今年2月9日開始生效。

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指出,為有效及合理管理冬蟲夏草菌絲體產品,並衡酌市售產品態樣、科學實證及各國管理現況等因素,食藥署於101年2月9日公告「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」,並今自年2月9日開始生效。

姜郁美表示,依公告規定,含冬蟲夏草菌絲體的產品,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「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」醒語,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,並應完整標示為「冬蟲夏草菌絲體」,不得僅標示「冬蟲夏草」,且字體大小應一致。

另外,若食品品名標示為「冬蟲夏草菌絲體」,其使用的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,或分離自冬蟲夏草的蟲草相關菌株,業者使用中華被毛孢菌種為原料時,應備妥菌株的鑑定證明;至於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菌株為食品原料,應將相關文件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。

食藥署呼籲業者,如產製含冬蟲夏草菌絲體的產品,應依規定標示醒語、菌株名稱及「冬蟲夏草菌絲體」的字樣,並儘速提供相關資料,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,若未依規定標示,將涉及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,可處3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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